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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高新區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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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19號)和湖北省及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營造優良營商環境,擴大利用外資,結合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東湖高新區”)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東湖高新區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19號)和湖北省及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營造優良營商環境,擴大利用外資,結合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東湖高新區”)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03-05
- 訪問量:0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19號)和湖北省及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營造優良營商環境,擴大利用外資,結合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東湖高新區”)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全面落實國家放寬服務業、制造業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的政策措施,完善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產業準入制度,對未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一條 鼓勵落戶發展。企業年累計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中的外資部分達到或超過3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按照年累計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中的外資部分金額的2%-6%給予當年落戶發展獎勵,但單個企業每年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財富》世界500強企業在東湖高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以下稱“世界500強分支機構”)的新增外方投資部分,每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獎勵人民幣40萬元,單個分支機構獎勵金額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400萬元。
第二條 促進固定資產投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年累計實際投入的外資部分達到或超過3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年累計實際投入外資部分的2%-8%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金額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500萬元。
第三條 給予場地補貼。
一般場地補貼。企業在東湖高新區內購買自用廠房或自用辦公用房,按照實付金額的1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享受的補貼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企業在東湖高新區內新租用自用廠房或自用辦公用房(新增租賃面積需達到500㎡)的,連續三年(自前述500㎡及以上的新增租賃面積的第一筆租金實際支付開始起算)按照年實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特殊場地補貼。國際社會組織(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政府部門或機構、境外國際商會和行業協會、境外高校及科研機構、境外科學園區及孵化器、與外事相關的聯盟及服務機構、其他境外科技商務服務機構等)在東湖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駐點及類似機構,且在東湖高新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連續三年(自第一筆租金實際支付開始起算)按照年實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年補貼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第四條 提供貸款貼息。企業從境內銀行取得自用貸款的,按照實際貸款金額,給予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5%的貼息,單個企業年貼息總額累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
第五條 人才獎勵。
支持人才培養。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萬美元或在東湖高新區年實際繳納(不含減免部分,下同)稅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企業,按照企業實際繳納社保的年新增人數給予不超過人民幣3000元/人的培訓補貼,單個企業年補貼人數合計不超過500人次。
獎勵外籍高端人才。對在東湖高新區內年實際繳納稅額達到人民幣500萬元的企業的外籍高端人才(稅后個人年收入達到30萬元的外籍員工)在東湖高新區實際工作且連續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的,按照其在武漢進行租房或買房的年自用實際支出或年交通自用實際支出給予補貼,但每人每年補貼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為外籍人才提供居住、落戶、簽證申請、工作許可申請等便利。積極推薦外資企業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武漢市“城市合伙人”計劃及東湖高新區“3551光谷人才計劃”。
第六條 獎勵總部落戶。對于在東湖高新區設立地區總部的企業,一次性(指單個支持對象的某一事項僅享受一次獎勵,下同)給予人民幣100萬元的開辦補助。
第七條 支持自貿區內服務業發展。對于進入中國(湖北)自貿區武漢片區的某服務業領域的首家外資獨立法人企業,前述服務業領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文化、教育、商務、旅游、醫療健康、科技服務、工程設計等領域,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第八條 鼓勵研發。鼓勵外資企業在中國(湖北)自貿區武漢片區設立研發中心,根據研發中心年實際研發費用支出的10%給予獎勵支持,年補貼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第九條 國際化生活配套獎勵。支持國際連鎖商超、賣場落戶東湖高新區(以下簡稱“落戶商超、賣場”),對于落戶商超、賣場在東湖高新區的年累計營收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一次性給予開辦補助人民幣100萬元;落戶商超、賣場進入近三年德勤《全球100強零售商》榜單的,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條 中介機構獎勵。鼓勵中介機構引進外資。對成功引進外資企業在東湖高新區新設項目公司的招商引資中介,按照經東湖高新區管委會審核認定的前述項目公司工商設立之日起12個月內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中的外資部分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本辦法有效期為三年,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原《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于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及實施細則(武新規〔2017〕8號)同時廢止,但2018年度“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專項資金”申報等相關工作仍按照原《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于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及實施細則(武新規〔2017〕8號)落實。若本辦法中的支持期間超過本辦法有效期的,則超過有效期的支持部分不再依據本辦法執行,應按照屆時有效的政策執行。
《東湖高新區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東湖高新區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支持領域及對象
1.結合《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和東湖高新區“5+2”特色產業體系,重點支持光電子信息、生物健康、智能制造、環保節能、現代服務業、集成電路和半導體顯示、數字經濟等領域項目落戶。
2.本辦法中的“中介機構獎勵”適用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中介機構,本辦法中的“場地補貼”中的“特殊場地補貼”適用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國際社會組織在東湖高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辦事處、駐點及類似機構。除本辦法中的“中介機構獎勵”和“場地補貼”中的“特殊場地補貼”外,本辦法僅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由東湖高新區統計部門認定)均在東湖高新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外商(含港澳臺商,下同)投資企業,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東湖高新區的再投資企業。世界500強分支機構可參照執行,具體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認定。
3.本辦法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及建筑企業、商業綜合體開發企業、特色小鎮開發企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投資企業和功能性園區開發企業等。
4.本辦法中涉及的所有除自然人之外的支持對象(包括但不限于本辦法中提及的“企業”、“國際連鎖商超、賣場”、“落戶企業”等)均需滿足本條上述約定的所有內容。
第二條 落戶發展獎勵
(一)“企業年累計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中的外資部分”中的“外資部分”系指對原有認繳注冊資本進行新增實繳的外資部分、新增認繳并進行實繳注冊資本的外資部分、內資轉為外資的股權轉讓對應的實繳注冊資本部分(不含溢價)。
(二)落戶企業年累計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中的外資部分達到或超過300萬美元但是低于1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按照落戶企業年累計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中的外資部分金額的2%給予當年落戶發展獎勵;
落戶企業年累計新增實繳注冊資本的外資部分達到或超過1000萬美元但是低于3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按照落戶企業年累計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中的外資部分金額的4%給予當年落戶發展獎勵;
落戶企業年累計新增實繳注冊資本的外資部分達到或超過3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按照落戶企業年累計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中的外資部分金額的6%給予當年落戶發展獎勵;
但單個企業每年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三)已享受本辦法“場地補貼”和/或本辦法 “人才獎勵”中“支持人才培養”的支持對象,不得享受“落戶發展獎勵”。
(四) 《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以美國《財富》(Fortune)雜志官方網站(www.fortunechina.com)公布的近五年榜單為依據。
(五)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4)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抽逃出資、不減少注冊資本,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任何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5)世界500強分支機構需提交設立登記憑證及銀行進賬單和承諾函。前述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營業場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抽回投資,其享受本條款獎勵的投資款必須實際用于該分支機構的運營支出,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6)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一)對于固定資產年累計實際投入的外資部分(按實繳注冊資本中的外資比例計算,不含購買廠房和辦公用房的支出,下同)達到或超過300萬美元但是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企業,按照固定資產年累計實際投入的外資部分金額的2%給予獎勵;
對于固定資產年累計實際投入的外資部分達到或超過500萬美元但是低于2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企業,按照固定資產年累計實際投入的外資部分金額的4%給予獎勵;
對于固定資產年累計實際投入的外資部分達到或超過2000萬美元但是低于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企業,按照固定資產年累計實際投入的外資部分金額的6%給予獎勵;
對于固定資產年累計實際投入的外資部分達到或超過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企業,按照固定資產年累計實際投入的外資部分金額的8%給予獎勵;
固定資產實際投入金額以東湖高新區統計中心統計數據為準。
(二)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固定資產購置明細賬(帶憑證號);
(4)固定資產購置合同、發票、銀行付款憑單;
(5)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6)東湖高新區統計部門認可的統計數據;
(7)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抽逃出資、不減少注冊資本,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任何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8)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場地補貼
(一)企業在享受補貼期間,對于享受補貼的租賃的廠房或辦公用房僅能為自用,不得出(轉)租,不得改變用途,否則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補貼,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全部補貼。
對于享受補貼的購買的自用廠房或辦公用房,自購買之日起5年內,僅能為自用,不得出售,不得出租,不得改變用途,否則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補貼,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全部補貼。
(二)已享受本辦法“落戶發展獎勵”的支持對象,不得享受“場地補貼”。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租用或購買廠房、辦公用房的合同和發票;
(4)支付租用或購買廠房、辦公用房款項的銀行付款憑單;
(5)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6)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抽逃出資、不減少注冊資本,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任何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7)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貸款貼息
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貸款合同、銀行付款憑單及利息銀行憑證;
(4)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5)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抽逃出資、不減少注冊資本,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任何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6)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人才獎勵
支持人才培養。(一)對于企業新增人員,非應屆生補貼標準為2000元人民幣/人,應屆生補貼標準為3000元人民幣/人。
(二)“新增人員”是指企業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社保在冊員工人數為基數,本年度12月31日社保在冊員工超過該基數的部分。
(三)已享受本辦法“落戶發展獎勵”的支持對象,不得享受“人才獎勵”中的“支持人才培養”。
(四)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上一年度12月31日時社保在冊員工名單(注明是否為應屆生);
(4)本年度12月31日時社保在冊員工名單(注明是否為應屆生);
(5)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復印件;
(6)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7)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抽逃出資、不減少注冊資本,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任何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8)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獎勵外籍高端人才。(一)個人年收入僅指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股權、分紅、期權、債券的貨幣價值及福利費用等。
(二)外籍高端人才是指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且在東湖高新區實際工作、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稅后年收入人民幣3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外籍員工。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外籍高端人才任職證明、勞動合同和年度薪酬清單、薪酬支付憑證、社保繳納憑證和納稅憑證;
(4)外籍高端人才《外國工作許可證》(或在有效期內的《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和居留證;
(5)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6)稅務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7)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抽逃出資、不減少注冊資本,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任何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8)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總部落戶獎勵
(一)金融企業總部不屬于本辦法的支持對象。
(二)地區總部需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履行跨省以上區域范圍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部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
(2)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美元或上年度在東湖高新區實際繳納的稅收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3)管理的實際運營的境內外企業數(含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一家在湖北省以外地區。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
(4)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5)控股投資或被授權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名單,并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和驗資報告復印件;
(6)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和企業蓋章的設立區域總部的說明。內容包括企業與控股投資或被授權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之間關聯關系、組織架構、職能分配、納稅辦法、業務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陳述和必要承諾。
(7)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抽逃出資、不減少注冊資本,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任何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8)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支持自貿區內服務業發展
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抽逃出資、不減少注冊資本,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任何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4)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鼓勵研發
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4)研發費用支出合同、發票、銀行付款憑單;
(5)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抽逃出資、不減少注冊資本,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任何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6)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國際化生活配套獎勵
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利潤表;
(4)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5)承諾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諾3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抽逃出資、不減少注冊資本,且承諾遵守本辦法的所有規定,如違反前述任何承諾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停止給予后續支持并有權追回已給予的所有支持等;
(6)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獎勵
(一)獎勵對象系把東湖高新區區域外、符合東湖高新區產業政策的非財政性直接投資的項目,引入到東湖高新區的招商引資中介,包括機構(含知名財經媒體、國際金融平臺/經貿機構、商會、行業協會/聯盟、專業中介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和個人。
(二)對于成功引進外資企業在東湖高新區新設的項目公司,前述項目公司自其工商設立之日起12個月內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中的外資部分須達到300萬美元及以上;
(三)引進的項目需滿足本辦法“支持領域及對象”中的規定;
(四)申報材料:
(1)項目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2)項目公司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的銀行進賬單(備注欄需注明“投資款”、“出資款”等相關信息)和驗資報告;前述銀行進賬單付款方應是境外企業或武漢市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3)項目公司投資者出具的投資引薦委托書;
(4)招商單位對招商引資中介招商引資項目的確認函;
(5)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6)中介個人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7)中介團隊(2人或2人以上)在申報獎勵時,不論人數多少,獎金總額不變,須書面委托其中一人具體辦理。獎金的分配由中介團隊自行商議;
(8)高新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若某支持對象同一支出符合本辦法多項條款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落實。
第十三條 東湖高新區投資促進局負責協調高新區管委會各職能部門及園區辦開展《東湖高新區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解釋和實施工作。
第十四條 支持“一企一策”。對于在東湖高新區投資額達到1億美元的重大項目或對東湖高新區產業結構意義重大的項目,可以“一企一策”具體商議。
《東湖高新區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管理辦法》和《<東湖高新區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合稱為“本辦法”。
享受本辦法支持的對象須同時受《東湖高新區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管理辦法》和《<東湖高新區促進外資企業投資發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約束。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辦法享有單方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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